會章 Memorandum &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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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網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香港單車聯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CYCL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所設於香港境內。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及提倡單車運動,聯絡感情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所有之收入及財產,祇能用以促進符合宗旨之各項事業,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付給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所負担為有限責任。倘遇本會停辦時,會員對於本會債項之償還及辦理結束之費用,均須負坦出資,但每人所負坦以不超過拾元為限。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人數為無限額。
第七條 凡愛好單車運動,贊成本會章程宗旨者,居住本港,均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得享受本會所規定之一切權益。
第九條 凡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親自各本會申請填具申請書,親筆簽名提出。
第十條 凡申請入會者,須經本會執委會審查通過,由繳納會費之日起,即成為會員執委會有權拒絕任何人申請入會,毋須宣佈理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邀之會費數額規定如下:
永遠會員 伍百元
普通會員 三拾元
學生會員 二拾元
屬隊會員 陸拾元(非商業贊助) 三佰伍拾元(商業贊助)
第十二條 會費計算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底止停交會費者,不能享受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背本會章程及議決案,或妨害會譽之行為,得由執委會決議開除其會籍。
第十四條 會員無論自動退會或被開除,其經繳各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本會每年舉行屬會會員尋常大會一次,其時間與地點均由執委會決定之,在屬會會員尋常大會中應報告全年會務概況,財政收支數目,聘請核數師,及改選下屆委員,除屬會會員尋常大會外,如遇特殊事故,或經屬會會員二十人以上,或執委九人以上之聯名請求,亦可召開屬會會員大會,此種大會稱為會員特別大會。
第十六條 凡召問屬會會員尋常大會,最少須先期十四日通函召集,敍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講事程序。
第十七條 本會屬會會員大會,以有屬會會員二十人出席即足法定人數。
第十八條 本會屬會會員大會,均以執委會為主席,如主席缺席時,則由副主席代任主席,如正副主席均未到會,則可推舉在場委員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表決議案之方式程序,均由主席決定之,但如出席二人以上提議改用其他表決方式,經多數同意時採用之,表決時贊成及反對票數相等,主席可多投一票以解決之。議案凡以舉手表決者,經多數同意作為通過,毋須列舉贊成或反對之數目記入議案簿。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除經會員特別大會以出席人數三份之二多數通過予以撤銷或修正者外,不能撤銷或修正。
第二十一條 本會員大會,屬會會員可委託別人替代。

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執委會,由會員尋常大會選擇十一人至十九人組成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屆執行委員會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委會依照本章程及會員大會所訂立之規則,執掌會務之進行與內部之管理,在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制定,修改,或取消各種細則。
第二十五條 執委會最少每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並為主席。主席得准許或邀請任何人士列席會議,但不能參加表決。
第二十六條 主席得隨時召開執委會議,或經由執委四人以上之聯名請求時,亦可召集會議,開會時以有委員過數出席,即足法人數,一切議案均以多數表決之,如贊成或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可以多投一票以解決之。
第二十七條 執委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委員互選之。
1. 主席處理一切會務,對外為本會代表,簽發各種文件,副主席襄助主席辦理會務。如主席因故離職,由執委會推選副主席一人繼任之,並就執委會中推選一人為副主席,均至當屆任滿為止。
2. 主席因事告假時,其職務由其指定之副主席代理之。
第二十八條 執委會會議時,議案提付表決之方式,由主席決定之。但如出席二人以上提議改用其他表決方式,經多數同意採用之,議決凡以舉手表決者,經多數同意作為通過,毋須列舉贊成或反對之數目記入議案簿內。
第二十九條 執委會分設:總務、財務、賽務、裁判、康樂及其他部門。每部返負責人一人或二人,址由委員互選兼任,各部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條 執委會認為需時要,得設立各種小組委員會,其委員由委員或會員中選出之。小組委員會執行任務,須遵守執委會隨時規定之章程而行。
第三十一條 執委會得聘任名譽會長,本屆會長,顧問各若干人,指導會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屆執委人選均應每兩年選舉一次,選舉事務由當屆執委會辦理之。

第五章 財政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撥充之:
1. 會員常年會費;
2. 舉辦比賽及各種事業之收益及捐款;
3. 會員之捐款及其他;
第三十四條 執委會應編製下年度預算提交會員年會通過施行,凡因舉辦事業而遭受之損失,或未列入預算之支出超過伍百元以上者,須經執委會通過追認,作為特別經費支付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現金存款,以伍百元為限,超過限額之現金,須存入執委會指定之銀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設備簿冊,記載收支款項與賬目存欠等項之正確常形,執委會每年須將損益報告表及資產負債表,於會員年會時供全體會員省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派送各會員之函件,係根據其向本會登記之地址,如由郵局寄發者,交到郵局之次日,即作為派妥。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得於會員尋常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以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之同意通過修正之